铁路运营方变更时的社会方面及员工保护现状

铁路运营方变更时的社会方面及员工保护现状

2013年10月31日,星期四

尽管目前的欧盟立法没有强制要求国内铁路客运市场开放竞争,但一些欧盟国家已经完全或部分开放了国内铁路客运市场。在一些国家(瑞典和英国是最主要的例子),这些发展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而在另一些国家则是最近才出现的。鉴于竞争的发展,随着客运铁路运输公共服务合同的招标数量不断增加,该部门的欧洲社会伙伴,ETF和CER,对公平竞争的问题(在社会条件方面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失去以前提供服务的雇员的投标程序的后果(在经营者变更时保护工作人员)表示关切。

文章4(5)和(6)的算法规则允许主管机关要求公共服务运营商,以满足特定的最低社会标准与员工的就业提供服务或需要的员工转移到新的运营商内部指令2001/23 / EC的意思即使指令的条件没有兑现。是否利用该条例提供的这种可能性完全属于主管当局的职权范围;由于该规例的直接适用性,并无法律规定须这样做。

cert - etf研究的目标是:

  • 对有关社会标准和人员调动的现行规则作一概览,并确定这些规则在多大程度上为所有潜在的经营者设立了一个有约束力的参考框架;
  • 确定在选择客运轨道运输粒子群算法供应商时使用竞争性招标的程度;
  • 评估投标标准中是否包括社会标准;使用了哪些社会标准,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使用了关于公共服务义务的欧盟法规1370/2007(第4(5)条和第4(6)条与引言16和17一起阅读)的规定或精神;
  • 确定适用的保护措施(如有的话),以保障在经营者变更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的社会标准,以及在公开招标导致经营者变更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的转移。

现行做法最有效地保护招标方面的社会标准(和就业),办法是适用有关工作人员调动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承办人调动方面(国内法所界定的,即使在没有资产转移的情况下)。在有限数量的案件中,这是通过适用第4(5)条实现的,但这些案件往往提供较低的保护标准,因为不同的区域和地方解释。

在没有规定工作人员调动的情况下,如果这些标准(有效地)具有普遍约束力,部门集体协议(无论是否在招标文件中提到)所规定的社会一级的竞争环境的存在可以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此类协议中设定的标准可能比最好的公司级别协议中设定的标准低20%。

鉴于目前在该部门中没有任何部门集体协议具有普遍约束力,在招标中制定社会标准和社会标准可以说会提供更大的确定性。

此外,它必须指出,规定员工的转移和社会标准投标的最佳方法是确保保护就业和实现社会公平竞争的运营商,将新招募的员工和员工提供服务。

大约一半的成员国目前不提供员工的转移,只有在少数成员国部门集体协议是保护社会公平竞争必须关心的问题使用投标的PSO合同变得更加普遍。

目前的经验表明,这方面的非约束性规定不适宜提供充分的保护,特别是对许多刚刚开始开放其市场的国家来说。这就产生了社会倾销的风险,在技术短缺可能影响服务提供和服务质量的时候,该部门工作的吸引力随之下降。